債務不履行會怎樣嗎?

自始不能是指當事人締結契約時,契約所約定的給付內容係屬於不可能實現者。如果此種「不可能實現」的情形,是「對任何人皆屬不可能實現」時(例如:「大海撈針」,以落入海底的鐵達尼號海洋之心鑽石為契約標的),稱為「自始客觀給付不能」,契約原則上無效(民法第二四六條第一項);除非契約當事人訂約時即預期給付不能的情形除去後才給付(例如:打撈鐵達尼號找到後才給付),契約例外為有效(民法第二四六條第一項但書)。如果契約所約定的給付內容,「僅對債務人而言是不可能實現的,對其他人而言仍有可能實現」時,稱為「自始主觀不能」(例如:甲出賣乙所擁有之物給丙,對甲而言是給付不能,但對物的所有人乙而言,仍可能實現該給付)。此種情形契約仍有效,但契約期限期屆債務人不能給付時,要負債務不履行相關賠償責任(所以此種情形,甲必須要在契約期限屆滿前先向乙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再依契約將該物移轉所有權給丙)。

1.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給付不能(例如:甲出賣A車給乙,價金五十萬元,於交付前A車因地震滅失,地震是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免除契約當事人雙方互相給付義務(民法第二二五條第一項,第二六六條)。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例如:如上例,但A車滅失是因債務人甲的過失所造成),債務人應負債務不履行相關賠償責任(民法第二二六條)。
3.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事由致給付不能(例如:如上例,但A車滅失是因債權人乙試車撞毀),相對人仍得請求支付價金,但應扣除辦理交付或移轉所有權相關手續之費用(民法第二六七條)。
4.因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給付不能(例如:如上例,A車滅失是因甲乙雙方共同過失所致),應先依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的情形,並斟酌債權人與有過失的比例,計算相關賠償的數額。

所謂不完全給付,指除了前述給付不能或遲延外,未依契約所約定的債之本旨給付,例如:締結租屋契約,但房屋是輻射屋;出賣寵物鳥,但鳥有禽流感;醫師看病後,將病人資料洩漏給記者。
不完全給付的法律效果,可分為:

(一) 瑕疵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提出有瑕疵的給付(例如:交付運動器材卻未附說明書),此時應為補正,若不能補正,債權人得依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相關賠償。

(二) 加害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提出不完全給付致債權人受損害,例如:販售帶有口蹄疫的豬隻,造成買主豬群感染口蹄疫。債權人得向債務人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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