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怎麼還有哪些比較推薦方法?

負債怎麼還?許多人遇到債務還不出來就會開始逃避,除非你已經有宣布破產打算,不然你逃到哪,銀行會找專門討債的就會追到哪,而且這段時間你也會過得很痛苦,還不如好好面對比較實在。

整合負債這可以將本身多筆債務整合到到一家銀行,事前最好向多家銀行詢問比較,看看哪一家銀行提供的利率、費用、繳款年限與額度等條件最適合自己,也要自身可負擔的繳款金額,確保往後能按時繳款。

負責整合的銀行來說,償還能力才是評估的重點,有沒有穩定工作賺錢來還錢,會是核准機率的主要關鍵,你去申辦時,一定會要求你提供在職工作證明、半年以上的薪轉證明,初步評估通過才會有下一步商討,成功後會跟你簽一份合約。

負債比例不得超過薪資22倍,此種情況銀行不會讓你申辦整合負債,債務協商會成為當前的解決方法,債務協商利率通常會比原債務低,銀行會給低利率,主要是讓債務人有能力還款,倘若沒有如期還款,情況會變的更嚴重。

不管你是要整合負債或債務協商,建議你要多在網路爬文做功課,每家銀行開出來的條件都不同,這會關乎到每月還款金額,這是必須要重視!

債務協商是否會產生什麼後果?

前置協商會造成不少影響,導致許多人不會選擇此方式來解決債務,雖然這會造成部分不便,但你當前已經沒有更好解決方法,選擇該方式來處理是可以接受,未來你完全清償後,信評分數就會慢慢恢復以往狀況。

前置協商後果解決方法需要巧妙處理,大致上可以用幾個方式來處理:

1.債務人信用評級下降:這可以通過努力改善其信用記錄,例如按時償還其他債務、建立良好的信貸紀錄、確保信用報告無誤等,逐漸重建信用評級。

2.債務協商費用:這可以嘗試尋求免費的債務諮詢和協商,例如通過非營利組織或政府機構。此外,債務人可以嘗試自行與債權人協商,以節省律師費用和其他費用。

3.繼續利息和罰款:債務人應盡力償還利息和罰款,以減少債務的增加。此外,如果債務人無法支付全部利息和罰款,他們可以嘗試與債權人協商延長還款期限或減免利息和罰款。

4.協商達成的協議:債務人應該遵守債務協商協議,按時償還債務,以避免對信用評級和未來的借貸產生負面影響。如果債務人無法遵守協議,他們應及早與債權人協商,尋求其他解決方案。

5.協商失敗:如果債務協商失敗,債務人可以嘗試其他解決債務問題的方法,例如破產申請或債務重組。債務人應該在這些選項中進行嚴格的評估,以確保他們能夠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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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申辦後會造成許多不便,但是確定債務協商後,主要會有幾大好處:

1.減輕債務負擔:通過債務協商,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協商減少債務本金和利息,從而減輕債務負擔。這可以幫助債務人更輕鬆地償還債務,避免逾期和逾期罰款等負面影響。

2.避免破產:債務協商可以幫助債務人避免破產,維護信用評級,保持借貸能力。通過協商減輕債務負擔,債務人可以避免債務問題導致破產。

3.減少法律訴訟風險: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能會提起訴訟追討債務。透過債務協商,債務人可以避免法律訴訟風險,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

4.維護信用評級:經過債務協商,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後,可以按時償還債務,進而維護信用評級。

5.舒緩壓力:債務問題對債務人的心理和生活產生很大的壓力。透過債務協商,債務人可以減少債務負擔,避免經濟壓力對生活造成負面影響。

申請前置協商也不是有債務就申辦,建議符合以下幾個標準在來申請:

1.支付能力出現困難:借款人可能因各種原因無法按時還清債務,例如收入減少、家庭開支增加、失業、疾病、家庭緊急情況等。此時,債務協商可能是一種可行的解決方法。

2.多項債務償還困難:借款人可能有多筆債務需要償還,並且無法分配足夠的資金來應對全部債務。此時,透過債務協商可能能夠協商出一個更合理、更可負擔的還款計劃,減少還款負擔。

3.欠債總額過高:借款人欠債總額可能過高,無法在合理的期限內還清。此時,債務協商可能是減少債務負擔的有效方式。

前置協商申請流程可以依序以下幾個步驟:

1.收集債務相關文件:借款人需要收集相關的債務文件,包括債務總額、還款期限、還款方式、債權人聯繫方式等。

2.與債權人協商:借款人需要主動與債權人聯繫,並提出希望進行債務協商的要求。協商過程中,借款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等相關資訊,以便債權人評估是否進行協商。

3.提出債務協商申請:如果債權人同意進行債務協商,借款人需要填寫相關的申請表格,並提交給相關機構進行審核。

4.審核債務協商申請:債務協商申請一般會由相關的機構進行審核,包括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債權人的訴求等因素。

5.協商還款計劃:如果債務協商申請通過,借款人和債權人會進行協商,制定出一個合理的還款計劃。還款計劃可能包括還款期限、還款金額、利率等相關條款。

6.履行還款計劃:借款人需要根據協商出的還款計劃進行還款。在還款期間,借款人需要嚴格遵守還款條款,以保證債務協商計劃的成功實施。

申辦前置協商就會有信用註記,這會造成信用評分下滑,你在被註記期間很難和銀行往來借貸,而且短時間無法使用金融服務,通常3~10年內都無法刷卡、辦房貸、車貸或信貸,這會依據你註記時間長短來決定。

你如約定償還還款時間10年,若債務人還了6~8年,原本信用註記是13年,就可縮短到10年,或者在註記期間,銀行給予債務人恢復部分信用,如讓債務人可重新刷卡借錢等。

協商、更生到清算,3階段是不一樣,若債務人不想協商,想直接進入更生,不想還錢、想躲債或想清算的道德風險機率就會增加,這非銀行所樂見,銀行仍希望與債務人先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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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債務協商是一種解決債務問題的方式,可以幫助借款人和債權人達成償還債務的協議,減輕債務人的壓力,並避免破產等不良後果;儘管債務協商可能會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造成一定影響,但成功進行債務協商並按時還款,仍可有助於恢復信用狀況。

債務不履行會怎樣嗎?

自始不能是指當事人締結契約時,契約所約定的給付內容係屬於不可能實現者。如果此種「不可能實現」的情形,是「對任何人皆屬不可能實現」時(例如:「大海撈針」,以落入海底的鐵達尼號海洋之心鑽石為契約標的),稱為「自始客觀給付不能」,契約原則上無效(民法第二四六條第一項);除非契約當事人訂約時即預期給付不能的情形除去後才給付(例如:打撈鐵達尼號找到後才給付),契約例外為有效(民法第二四六條第一項但書)。如果契約所約定的給付內容,「僅對債務人而言是不可能實現的,對其他人而言仍有可能實現」時,稱為「自始主觀不能」(例如:甲出賣乙所擁有之物給丙,對甲而言是給付不能,但對物的所有人乙而言,仍可能實現該給付)。此種情形契約仍有效,但契約期限期屆債務人不能給付時,要負債務不履行相關賠償責任(所以此種情形,甲必須要在契約期限屆滿前先向乙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再依契約將該物移轉所有權給丙)。

1.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給付不能(例如:甲出賣A車給乙,價金五十萬元,於交付前A車因地震滅失,地震是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免除契約當事人雙方互相給付義務(民法第二二五條第一項,第二六六條)。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例如:如上例,但A車滅失是因債務人甲的過失所造成),債務人應負債務不履行相關賠償責任(民法第二二六條)。
3.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事由致給付不能(例如:如上例,但A車滅失是因債權人乙試車撞毀),相對人仍得請求支付價金,但應扣除辦理交付或移轉所有權相關手續之費用(民法第二六七條)。
4.因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給付不能(例如:如上例,A車滅失是因甲乙雙方共同過失所致),應先依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的情形,並斟酌債權人與有過失的比例,計算相關賠償的數額。

所謂不完全給付,指除了前述給付不能或遲延外,未依契約所約定的債之本旨給付,例如:締結租屋契約,但房屋是輻射屋;出賣寵物鳥,但鳥有禽流感;醫師看病後,將病人資料洩漏給記者。
不完全給付的法律效果,可分為:

(一) 瑕疵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提出有瑕疵的給付(例如:交付運動器材卻未附說明書),此時應為補正,若不能補正,債權人得依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相關賠償。

(二) 加害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提出不完全給付致債權人受損害,例如:販售帶有口蹄疫的豬隻,造成買主豬群感染口蹄疫。債權人得向債務人主張損害賠償。

債務處理常見的問題以及方式

1、法律途徑
債務處理採取訴訟方式須備齊法院受理文件執行;本票裁定、支票裁定、支付命令、債權憑證、強制執行、請求給付貨款、、請求返還借款、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所有物請求返還……等等民事訴訟及非訟案件。

2、申請調解
有效債權的債務處理亦可透過法院或是各區公所申請調解,調解一經成立,經送管轄法院裁定後,其效力等同於法院判決、若一造當事人不履行,他造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3、自然人催收
透過以上的債務處理方式都無法促使債務人還錢,最終只能安排自然人催收了。債務人及債權人或委託他人代為協商即所謂的債務協商,透過面對面的溝通取得共識的債務清償計畫,並簽訂債務清償協議書,達成債務催收及債務處理雙方均能接受的結果

98年6月10日民法有關繼承修法後有了重大變革,修法前原則上是概括繼承,也就是繼承人必須繼承被繼承人所有之權利和義務,以就是必須承受被繼承人所有之債務。例外才採限定繼承、拋棄繼承。修法後採取全面限定繼承,也就是說以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

依現行法規定,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同時有關遺產繼承程序之進行,法律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時間始,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則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定三個月以上的期間,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該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以進行清算。此外,債權人亦可聲請法院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進行清算。如果繼承人不願依上面法院清算程序進行清算,也可以自行清算程序。

若繼承人未依民法第1162條之1第1項規定清償,或繼承人在清償債務完畢前,交付遺贈,造成債權人因此未完全受清償,此時遺產繼承人將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也就是須負起全部債務之清償責任。而且此修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關於保證債務則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前,已發生履行責任的保證債務且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時,才可免除其債務。何謂顯失公平,由法官於具體個案做判斷

民間借貸的風險分析,如何把它降到最低

出借人如果要降低風險,建議出借人儘量做到以下幾點:
一、出借人與借款人須有借貸合意的憑證,例如借款合同、借條等;
二、借貸合意的憑證記載內容應詳盡,包括雙方信息、借款金額、利息、歸還日期、用途、借款日期、違約金、借款人簽名等內容,也可約定借款人如不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出借人為主張還款而支出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等費用;
三、建議保管好借款交付憑證(如現金交付,可由借款人出憑據或在借條等載明,如銀行轉帳,保管好轉帳憑證);

四、如借款人系自然人且已婚,建議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的配偶一同簽名作為共同借款人;
五、建議有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內容,並且辦理相關手續,如借款人將房產作為抵押物,應向房管部門辦理抵押手續,出借人取得該房屋的他項權證。
六、整個過程可以由公證處公證,依據《民事訴訟法》214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法》37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七、及時中斷時效
在實踐中,民間借貸二年的訴訟時效因不同的借款方式而採用不同的計算標準,實踐中大致可分為三種情況。
1、約定分期還款的
約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 約定一次性還款的
約定借款到期一次性還款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還款期限的
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借款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及時行使訴訟權力
對於民間借貸債權,如沒有非常特殊的情況,應及時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其主要原因歸納有如下方面的好處:
1、避免因時間長久而遺失關鍵證據
2、避免因訴訟時效中斷證據不足,而導致超過訴訟時效。
3、只有經過起訴判決且進入執行的案件,法院才可以對債務人採取司法拘留等人身限制措施。
4、只有經過起訴判決且進入執行的案件,在發現對方財產線索時,可直接要求法院採取查封等措施,否則在此之前的一切法律程序,一般均需要原告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5、只有經過起訴判決且進入執行的案件,法院才有權利全方位查找對方的財產及線索。
6、對沒有約定利息的借款,除非對方自願,否則只有起訴之後才可以獲得利息支持。{來源債全網整編}